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燕,安国市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6元,减半收取207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董晓春 审 判 员 刘亮亮 代理审判员 刘蕾蕾
书记员:王梦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