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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委托代理人刘素慧,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原告张某和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素慧,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元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给付欠原告张某和煤款200000元,并从2016年2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计算到给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21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被告王某某承认原告张某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和煤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6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科

书记员: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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