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春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系原告张春华父亲,(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周华,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华诉被告罗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华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被告罗某某对原告张春华的后期治疗费、误工损失日、护理时限、营养时限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王莉娟
书记员:周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