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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春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殷俊,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华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春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担保人吕新建愿意以鄂A×××××号小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春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罗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吕新建所有的鄂A×××××号小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早云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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