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春军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春军。
委托代理人薛磊,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原告张春军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春军及委托代理人薛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张春军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未偿还的事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欠条中约定了偿还期限,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所诉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春军借款20万元人民币,并给付自2015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继祥 人民陪审员  魏凤山 人民陪审员  张俊玲

书记员:赵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