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柴彤,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胡会峰,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春某与被告贾某某、贾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张春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决二被告立即将不当得利款人民币30万元返还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与原告前夫贾玉岭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2016年12月贾玉岭名下宅基地拆迁后,被告贾某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周转,原告应允。之后考虑到亲戚关系,原告没有要求贾某某出具收据。2016年12月14日原告向贾某某账户转款人民币30万元。2018年4月23日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主张权利,但被告贾某某违背诚信否认该笔款项为借款,并与被告贾某某、贾某串通,辩称该笔款项是老房拆迁兄弟姐妹协商贾某某所得补偿款,贾某某已将该笔款项转给了贾某某。2018年4月26日案外人贾秀荣纠集贾某某、贾某某、贾某、贾玉海以继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主张继承贾玉岭名下宅基地老房拆迁利益。庭审过程中,贾某某表示:1988年确实分国家,贾玉岭、贾玉海承诺给贾某某2000元,但至今未收到该笔款项。该辩解证实拆迁后贾家兄弟姐妹并未协商分割老房拆迁补偿款,贾某某在民间借贷案中得到的30万元巨款并不是老房拆迁后其应从贾玉岭处分得的老房分家款或者老房拆迁补偿款。原告认为,被告贾某某没有合法理由将诉争款项转给贾某某、贾某某没有合法根据占有原告30万元巨款。现在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驳回张春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过向原告张春某和被告贾某某核实,本次诉争的30万元与(2018)冀1082民初3677号民事案件中诉争的30万元是同一款项。(2018)冀1082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贾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所主张的30万元系拆迁补偿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考虑到转款时间发生在原告与贾玉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贾玉海向贾某某支付拆迁补偿款的事实,结合证人贾某某、贾某的证言,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事由予以采信。”结合上述内容可以明确,该判决书已经就30万元的性质作出了认定即该笔款项系原告给付被告贾某某的拆迁补偿款。现该判决书已生效。本案与(2018)冀1082民初3677号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本案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否认(2018)冀1082民初3677号民事案件中认定的事实,故本案构成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周四平
书记员: 甘斯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