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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亿与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辉,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平,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
  原告张某亿诉被告梅某某、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亿于2019年2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张某亿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52元,由原告张某亿负担。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李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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