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边君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江下村777号。
法定代表人:刘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暂因证据不足,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免收。
审判员 李启波
书记员: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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