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振华,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张明福、张某某、张毅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俞 硒
书记员:秦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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