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三河市坦诚速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三河市坦诚速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赵则启(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被告三河市坦诚速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三河市嘉豪圆通速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燕灵路与神威北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中赵甫村东),组织机构代码69347910-5。
法定代表人仝玉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则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三河市坦诚速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三河市坦诚速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则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2年12月原告张某某通过被告三河市坦诚速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女儿张瑀璇邮寄《河北省高级中学学籍证明》,在运送过程中将邮件遗失,造成张瑀璇无法参加高考。被告违反安全送达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以下损失:交通费5000元,餐费1200元,快递费1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0元,快递费12元,餐费1200元,以上合计86212元。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邮寄张瑀璇的《河北省高级中学学籍证明》,并支付了邮寄费,双方运输合同成立,被告应该安全送达邮寄物品。被告将邮寄物品遗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快递服务协议上虽明确约定未保价快件丢失的,赔偿限额为所付资费的六倍,但鉴于原告交被告邮寄的是关系到张瑀璇高考的重要证明,证明丢失导致张瑀璇无法参加高考,给张瑀璇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但原告张某某作为原告请求精神损失,本院认为其主体不适格。原告请求支付交通费5000元,因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酌定2000元。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快递费12元,本院予以维护。原告请求的餐饮费,与遗失快件的行为没有关系,本院不予维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河市坦诚速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快递费12元,赔偿原告交通费2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三河市坦诚速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邮寄张瑀璇的《河北省高级中学学籍证明》,并支付了邮寄费,双方运输合同成立,被告应该安全送达邮寄物品。被告将邮寄物品遗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快递服务协议上虽明确约定未保价快件丢失的,赔偿限额为所付资费的六倍,但鉴于原告交被告邮寄的是关系到张瑀璇高考的重要证明,证明丢失导致张瑀璇无法参加高考,给张瑀璇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但原告张某某作为原告请求精神损失,本院认为其主体不适格。原告请求支付交通费5000元,因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酌定2000元。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快递费12元,本院予以维护。原告请求的餐饮费,与遗失快件的行为没有关系,本院不予维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河市坦诚速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快递费12元,赔偿原告交通费2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三河市坦诚速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玉龙
审判员:武晓红
审判员:张春良

书记员:高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