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原告丁某。
上列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胡云兰,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丁某与被告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某、丁某基于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自愿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80元,减半收取5540元,由原告张某某、丁某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书记员:杨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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