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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春与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明春
熊安(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
刘某
姚栋(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
王同金

原告张明春。
委托代理人熊安,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姚栋,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长江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林,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同金,系该公司员工。
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春诉被告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春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9元,由原告张明春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春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9元,由原告张明春负担。

审判长:裴芝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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