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东市跃进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君,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8)黑0603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大庆市让胡路区新潮公寓楼2号楼2单元501室。2018年11月19日,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庆市让胡路区新潮公寓楼2号楼2单元501室房屋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文华
书记员: 张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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