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海,木工。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荆门掇刀区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发,农民,系张强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农民,系张强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莉,务工,系张强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诗琪,学生,系张强之女。
法定代理人:肖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州市人,务工,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上述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杰,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启明,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吕义鑫,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宝漳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苏华 审 判 员 李伟 代理审判员 李丹
书记员: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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