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余某某(系张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长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某(曾用名吴成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余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进峰
书记员: 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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