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靳洪勇,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李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与被告倪某某、李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徐小垒
书记员:宋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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