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万君,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到铁力市公安局桃山派出所调取张某与何某某治安卷宗,因公安机关需对张某伤情再次鉴定,本院暂未能调取相关卷宗,无法开庭审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陈 威
书记员:耿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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