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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芝与赵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仁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张某芝与被告赵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赵仁超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何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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