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仁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刘菊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张某芝诉被告赵仁超、刘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芝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芝撤诉。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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