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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河北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河北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白沟新城汽配汽贸城东中安天德
法定代表人:邵海涛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秋丽

书记员:刘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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