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珠,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水善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魏尽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学军,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水善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