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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旖旎与马某某、黑龙江立达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旖旎,女,汉族,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宇,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黑龙江立达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望奎县。
被告:黑龙江立达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望奎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张旖旎与被告马某某、黑龙江立达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旖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黑龙江立达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旖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利息5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1日);3.要求第二被告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因资金需要,2016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被告承诺2017年年末还清,担保人为黑龙江立达尔生物工程公司。此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到现在也未偿还欠款。所以起诉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打款明细一份,证实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马某某转款100000元的事实;证据2.欠条一份,证实被告马某某欠款10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并已形成证据链条,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因资金需要,2016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根据原告出具的借据,对借款10万元事实予以确认,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被告承诺2017年年末还清,担保人为黑龙江立达尔生物工程公司。此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欠款。原告起诉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在原告张旖旎处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该按照约定日期还款,被告黑龙江立达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为马某某担保,担保约定方式不明,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并且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某给付原告张旖旎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0000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二、被告黑龙江立达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款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依
人民陪审员 栗群
人民陪审员 王多里

书记员: 赵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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