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方军,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静,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
被告:深圳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综合楼2栋A段第10层。
原告张方军诉被告魏某某、深圳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同时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张方军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海南省,被告深圳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被告魏某某户籍地虽位于本院辖区,但根据本院依法调取的被告魏某某哥哥魏开军的证言,被告魏某某已离开本地到海南省工作生活4年以上,被告魏某某经常居住地也不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既非侵权行为地法院,也非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根据原告张方军提供的证据,本院无法直接确定具体管辖法院,故无法直接裁定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原告张方军应自行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如双方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应尽快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方军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7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清
书记员:苏洪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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