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性,汉族,户籍所在地监利县,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利,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汉川襄江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杨林沟镇二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309856202W。
法定代表人:张砚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勤学,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汉川襄江水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汉明 审 判 员 朱 涛 人民陪审员 谭志工
书记员:张军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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