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代理人刘明霞,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蒋婷婷,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蒋婷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蒋婷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倩倩
书记员: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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