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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阳与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海城市运输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新阳
张微(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韩乾乾(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
于佰霜
海城市运输总公司
李香芝

原告张新阳。
委托代理人张微,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乾乾,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响堂管理区张家居委会890号。
法定代表人李跃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佰霜,单位职工。
被告海城市运输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兴海区站前街地道桥北。
法定代表人刘有成,经理。
被告李香芝。
原告张新阳与被告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海城市运输总公司、李香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阳的委托代理人张微、韩乾乾,被告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佰霜,被告李香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运送货物,被告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负有保障货物安全送达的责任和义务。因辽CE4123号、辽C×××××重型半挂货车司机王兆凯的过失造成车辆侧翻,货物受损,王兆凯的雇主即实际车主李香芝应承担原告的货物损失及其他连带损失。辽CE4123号、辽C×××××重型半挂货车挂靠在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名下,从形式上属于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所有和管理,且此次货物运输的车辆由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安排,故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所主张的货物损失56114元,公估费3690元,将剩余货物从沧州运到济南的运费3000元,发生事故后在停车场看管、挑拣货物及装货花去的费用6000元,因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为处理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费用3500元,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认定为68804元。被告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及李香芝的辩解,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和海城市运输总公司分别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故海城市运输总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香芝赔偿原告张新阳经济损失68804元,被告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海城市运输总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李香芝和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运送货物,被告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负有保障货物安全送达的责任和义务。因辽CE4123号、辽C×××××重型半挂货车司机王兆凯的过失造成车辆侧翻,货物受损,王兆凯的雇主即实际车主李香芝应承担原告的货物损失及其他连带损失。辽CE4123号、辽C×××××重型半挂货车挂靠在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名下,从形式上属于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所有和管理,且此次货物运输的车辆由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安排,故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所主张的货物损失56114元,公估费3690元,将剩余货物从沧州运到济南的运费3000元,发生事故后在停车场看管、挑拣货物及装货花去的费用6000元,因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为处理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费用3500元,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认定为68804元。被告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及李香芝的辩解,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和海城市运输总公司分别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故海城市运输总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香芝赔偿原告张新阳经济损失68804元,被告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海城市运输总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李香芝和海城市运输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共同承担。

审判长:靳增全
审判员:李国兴
审判员:高彦茹

书记员:赵雅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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