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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立诉张陆某、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新立
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张陆某
张某某

原告张新立。
委托代理人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陆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张新立与被告张陆某,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立,委托代理人马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陆某,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  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原告同意将欠原告的工资款打到被告张某某所持有的建行卡上,张某某应返还原告的工资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某某不予返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不当得利,其依法应予返还;被告张陆某仅介绍原告与被告张某某认识,其并未取得不当利益,故不负返还义务,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张新立工资款7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7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  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原告同意将欠原告的工资款打到被告张某某所持有的建行卡上,张某某应返还原告的工资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某某不予返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不当得利,其依法应予返还;被告张陆某仅介绍原告与被告张某某认识,其并未取得不当利益,故不负返还义务,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张新立工资款7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7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崔彩芬

书记员: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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