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刘志华(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志华,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诉讼。
本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诉讼。
本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力
书记员:马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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