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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万一、赵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赵万一
赵某龙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万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赵某龙,男,住滦平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万一、赵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万一已经私下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赵万一、被告赵某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赵万一、被告赵某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70.00元,减半收取485.00元。
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赵万一、被告赵某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70.00元,减半收取485.00元。
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芝苹

书记员: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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