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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飞,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平,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非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之前,应当以立案案由确定管辖权法院。本案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处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诉请要求支付货币一方的所在地。现诉请要求支付货币一方为原告,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孙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文华

书记员:陆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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