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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海、张某某等与涉县偏店乡前寨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新海
张某某
张风梅
张海梅
郭淑平(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涉县偏店乡前寨村民委员会
贾海亮(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新海,农民。
原告张某某,农民。
原告张风梅,农民。
原告张海梅,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淑平,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偏店乡前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彦军,村委会主任。
地址:涉县偏店乡前寨村。
委托代理人贾海亮,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新海、张某某、张风梅、张海梅与被告偏店乡前寨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提供雇佣劳动和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张茂堂受雇于被告并不是导致张茂堂死亡的原因。原告虽说张茂堂死于心脑血管病,但不能据此认定村委会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提交其父亲死亡原因和村委会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原告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张茂堂死亡后村委会补偿原告16000元系其自愿,本院不予干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76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提供雇佣劳动和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张茂堂受雇于被告并不是导致张茂堂死亡的原因。原告虽说张茂堂死于心脑血管病,但不能据此认定村委会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提交其父亲死亡原因和村委会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原告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张茂堂死亡后村委会补偿原告16000元系其自愿,本院不予干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春魁
审判员:王金海
审判员:张富强

书记员: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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