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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民与张云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新民
刘金凤(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张云山
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张景顺

原告:张新民,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云山,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委托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景顺,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原告张新民诉被告张云山、第三人张景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张新民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新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张新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新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张新民负担。

审判长:王慧博

书记员:姜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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