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星
鲁建(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新星。
委托代理人鲁建,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某某。
再审申请人张新星因与被申请人周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向张新星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无不妥,由于张新星未到庭,案件缺席审理,故证据未经张新星质证。其次,原审法律关系认定及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张新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新星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向张新星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无不妥,由于张新星未到庭,案件缺席审理,故证据未经张新星质证。其次,原审法律关系认定及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张新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新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叶丽
审判员:陈琴
审判员:余宏松
书记员:李云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