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新明,男,生于1969年8月22日,土家族,户籍所在地为咸丰县,现住宣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超,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码头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18033E。法定代表人:邢道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明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新明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新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7700元,减半收取28850元,由原告张新明负担。
审判员 何 威
书记员:董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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