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新文,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行唐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邢跃进,石家庄市行唐巨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拥军,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征、梁保国,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文与被告梁拥军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文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文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新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书芬
人民陪审员 顾素玲
人民陪审员 米靖
书记员: 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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