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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新成,男。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和建,男。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成与被告孙和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新成负担。
审判员 孙 波
书记员:李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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