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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强与马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新强
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马川

原告张新强,农民。
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川,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强与被告马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强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新强撤回对被告马川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新强撤回对被告马川起诉。

审判长:陈小芳

书记员:杜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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