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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强、湖北易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新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韩丹,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易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兰台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7180808X。法定代表人:覃三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梦雅,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覃三寅,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人张新强与被申请人湖北易某置业有限公司、覃三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新强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办理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两被申请人湖北易某置业有限公司、覃三寅银行存款人民币233342.00元予以立即冻结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33342.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新强以60000元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两被申请人湖北易某置业有限公司、覃三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334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与233342.00元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87.00元,申请人张新强已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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