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杨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新,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依安县,现住依安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材料款835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杨红某与丈夫王武军(已去世)夫妻共同经营销售防水材料。2015年11月11日,王武军在原告处购进防水材料306卷,每卷单价273元,货款合计83538元,抹零后收取83500元。王武军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并承诺尽快还款。但王武军夫妇经原告数次催要未能按时偿还货款,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防水材料商店,应以登记的字号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而本案原告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宝
人民陪审员 苑春江
人民陪审员 柴成林

书记员: 刘子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