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付斌、何晓粉,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熊某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
被申请人:潘桂兰,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所籍地湖北省枝江市。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熊某进、潘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熊某进、潘桂兰转移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熊某进、潘桂兰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 涛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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