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新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新兵与被告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
案,原告张新兵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新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新兵负担。
审判员 尚春彦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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