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许国平(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
李某某
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
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
江三梅
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建筑业主。
委托代理人许国平,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经商。
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住所地:云梦县经济开发区四合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连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三梅,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被告湖北润祥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董金洲
书记员:袁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