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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乐与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新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张磊森,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乐与被告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新乐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新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新乐负担。

审判员  邢洪波

书记员: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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