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新东,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晨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新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蔡赛忠,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希,系该公司营销部经理。
原告张新东与被告北京龙晨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张新东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新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新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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