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晓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再审申请人苑某某、张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晓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民终12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秦开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依据张浩与张某间签订的30万元《借款协议》,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张浩偿还张某借款10万元,张浩对此未提出异议,据此,本院对张某、张浩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确认。根据2016年3月3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记载,张某主张其已向张浩交付了30万元出借款,其中向张浩支付现金10万元,按张浩要求向张晓宇账户支付20万元,张晓宇亦认可其因与张浩间的其他经济往来而收取了张浩的该20万元借款,故本案中张某又主张张晓宇不当得利与其另案主张明显矛盾。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679号民事案件中,张某起诉张浩等人要求偿还上述20万元借款,并追加张晓宇为第三人要求一并偿还,对此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已作出处理,本案中张某、苑某某就该20万元再次向张晓宇主张权利,原裁定认为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张某、苑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吴悦
审判员 吴晓慧
审判员 马艳辉
书记员: 张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