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曾用名张春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务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忠,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
被告:彭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系陈柏某之妻。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智勇,湖北合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柏某、彭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郑俊峰
书记员: 付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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