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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庞国和(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余洁(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庞国和、余洁,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庞国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在原告合理的催要期限内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在原告合理的催要期限内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新洋
审判员:赵宝瑞
审判员:张俊玲

书记员:高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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