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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鲲鹏、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张鲲鹏
隗某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鲲鹏,成年。
被告隗某某,成年。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鲲鹏、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赵莹

书记员: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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