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宪考,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平,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宪考,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41,100元;二、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金手链一条、金戒指两个、金项链一条;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6年农历1月12日订婚××××年××月××日日,按照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由于双方性格各异,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农历1月8日,双方在石家庄居住几天后,被告即到北京打工,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以原告在北京无房为由,拒绝与原告一起生活。原告无奈只好在北京租房,但被告又以工作不便为由,拒绝在一起生活。同居生活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41,100元、金手链一条、金戒指两个、金项链一条及其他物品。经人调解,被告拒绝返还,原告无奈起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下列证据:
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被告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三、介绍人孙景华、王记成、张刘真、路环珠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款情况;
四、介绍人孙景华、王记成、张刘真当庭证言一份,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款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6年农历1月12日订婚。××××年××月××日,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同居生活不久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开始分居。同居前,原告经介绍人之手先后给付被告小见面款1,100元、大见面款18,000元、看好钱120,000元等共计139,100元。现原告起诉本院,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另查明,现存原告家被告的嫁妆有:茶具一套、脸盆两个、暖瓶两个、洗衣盆一个、托盘两个、床刷两个、掸子两个。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查点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依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前原告张某依照习俗给付被告刘某某彩礼139,100元,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于法有据,应酌情予以支持。考虑双方同居生活不满一年,故被告应酌情返还给原告彩礼款139,100元的80%即111,28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金手链一条、金戒指两个、金项链一条及其他物品,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现存原告家被告的嫁妆有:茶具一套、脸盆两个、暖瓶两个、洗衣盆一个、托盘两个、床刷两个、掸子两个,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原告应予返还。被告要求返还的其他个人财产,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111,280元;
二、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刘某某现存原告处的嫁妆:茶具一套、脸盆两个、暖瓶两个、洗衣盆一个、托盘两个、床刷两个、掸子两个;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22元,被告刘某某负担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明辉

书记员:于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