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张培军,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代理人朱国林,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朱国林,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某、王某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原、被告达成和解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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